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

【案情】

2023年3月,段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自2023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2日。2023年4月3日,段某某到湟中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段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但事实上,他对社区矫正管理认识不够,经常出现手机不能按时签到、忘记签到、不按时到司法所签到等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多次教育矫正后有所改善,但效果不明显。

9月25日,段某某因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手机签到不及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司法所提请训诫一次。同日下午,因段某某参与赌博,湟中区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决定。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整了段某某的监管级别,对其进行更严格的教育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段某某家中走访了解情况,提醒其父母多关注他的日常行为,如有异常及时与司法所联系。今年1月28日,段某某与他人打架斗殴,湟中区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9日、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段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规违纪,没有认识到错误,且不悔改,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2月5日,司法所向湟中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某给予撤销缓刑处罚。

2月6日,湟中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对司法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段某某矫正期间的表现做了客观真实的评判。湟中区司法局认为,段某某在矫正期间不能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身份、不能很好认同判处的刑罚、不能坚决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从思想上抵触社区矫正,一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触碰法律红线,经教育仍不改正,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研究后决定,向湟中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段某某缓刑建议书。

【裁定】

3月25日,湟中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被执行机关提请训诫。其因赌博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再次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故对其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43条、第545条规定,撤销对段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决定对段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8个月。3月26日,段某某被依法收监。

【说法】

社区矫正,是贯彻国家“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制度,给予一些犯轻罪的、有悔改表现的服刑人员一定的考验期,让他们接受教育、遵守法律、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但如果在考验期间,违反报到、报告、外出、迁居、禁止令等规定,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的,都要受到警告处罚。警告处罚二次仍不改正、治安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者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样要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因此,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当下相对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认真悔过,从别人收监、拘留的案例中吸取教训,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高道德和法律素养,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按时完成矫正任务,从思想和认识上悔过和反思,积极转变,以感恩之心和崭新的面貌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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