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报

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推动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本报记者 丁莹

近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聚焦境外机构业务特点和境内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提出优化管理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加强交流合作、完善退出机制4方面16条具体措施。《若干措施》聚焦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优化管理服务

《若干措施》结合境外机构反映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明确有关政策安排。关于申请准入,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意愿。关于外汇管理,将在落实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等措施基础上,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加大融资支持

《若干措施》提出,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和其所投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丰富科创资金来源。相关部门将继续稳步有序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同时,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同时,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助力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相关部门还将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加强交流合作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是境外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合作的重要方式,境外机构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特长。《若干措施》支持境外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充分挖掘优质标的,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一是完善合作机制。相关部门将继续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深入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组织专项路演活动,为早期硬科技项目和一线投资机构搭建深度对接平台,推动优质中小企业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支持境外机构加大对企业梯度培育、创新成果转化等领域的投入。

二是梳理需求清单。将继续梳理提出需求清单,为境外机构提供便利,为企业融资增信赋能。科技部将在全国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评价工作,帮助企业获得银行授信;持续开展细分领域硬科技属性评价标准建设和评价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纳入上市重点培育体系,推动境内外各类资本提供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的金融服务。

三是鼓励本地化经营。相关部门将结合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及西安、武汉、成渝三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强发展经营,围绕前沿技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对于境外机构投资经营涉及的人员来华签证需求,外交部将通过对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支持办理长期签证等,便利其人员往来。

完善退出机制

能不能顺利、高效实现投资退出,是前期调研中境外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若干措施》的重点内容。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围绕境外上市、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举措。

一是支持境外上市。将持续提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快备案办理进度,持续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渠道。同时,继续推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深化务实合作,加强香港科技型企业国际融资平台作用。

二是鼓励并购重组。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修订重大资产重组规则、适当提高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上市公司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近期进一步从分类监管、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支持“两创”公司协同效应并购、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等四方面优化并购重组有关制度。

三是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将继续优化私募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私募基金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同发展,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相关投资交易。

四是便利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相关文章